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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2019-01-15 17:03   教务科   (点击: )

西大继教〔20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应当持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按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按招生及入学的有关规定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等是否一致;

(四)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前置学历是否真实;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非广西户籍考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当年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报考文件的规定;

(七)学校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合格者给予办理入学手续,并报学籍管理部门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取消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审核、出具报告并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所属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确认意见。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出具逾期未报到相关情况说明。

上述情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学校作出决定后,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相关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要按要求将处理决定通知或送达学生。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愿应征入伍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应持书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审核,其中因身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说明。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能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学校批准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开学报到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缴费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缴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各专业的学制按教育部的规定设置,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升本科为5年。

第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七年。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期满时仍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学校按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并对其实际修业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证书,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修完本专业要求的最低毕业学分,方能申报毕业。课程学分根据课程在教育教学计划中的教学时数确定。凡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的计算:学生在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分包括理论教学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值以该课程在教育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来确定,通常以18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一)理论教学课程每18学时,计为1学分。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设计、实习、实验等,每集中一周计为1学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每周(按18学时)计为1学分。

第十三条 各科类、层次、专业学生应修满的毕业最低学分:

科类

最低毕业学分

弹性学制(年)

一、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专业

2.5-7

1.理、工、外语类

100

2.5-7

2.文史、财经、体育、政法类

85

2.5-7

3.农、林类

100

2.5-7

4.艺术类

100

2.5-7

二、高中起点升本科专业

5-7

1.理、工、外语类

150

5-7

2.文史、财经、体育、政法类

150

5-7

3、艺术类

120

5-7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理论性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以百分制记分;实验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百分制60分及以上)的即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经重修后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按比例合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练习、纪律考勤、期中测验、论文报告、实践实验等平时学习的综合表现。原则上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不高于50%。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加权平均成绩来衡量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以及学生学习质量:

加权平均成绩=∑(课程考核成绩×学分)/∑修读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须按时独立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作业。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过程中,未经批准而缺交作业或无故缺课时数超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试。欠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的学生在考试前两周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补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后,方允许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考查),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无故缺考者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情况认定、记载。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批后方可缓考。

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安排在下一学期补考。缓考随补考进行,以正考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经补考(含缓考)后仍不及格的,要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需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与初修课程考核同等规范与要求。重修需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标准为初修课程学分学费收费标准的70%。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载;学生重新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读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三条 课程修读以教育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应当参照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课程修读计划,确保总学分、各类课程模块学分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后,可继续缴费选修其它课程。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作为非毕业学分记入个人学习成绩总表;若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影响学生毕业,也可不记入学习成绩总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修各类课程,但每学期所选修的学分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专业最低毕业学分的四分之一(高中起点升本科为九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符合《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免修免听条件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属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可以免修免听。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免修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最低毕业学分的30%。

第二十九条 专业课中的必修课、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能免修。

第三十条 凡经学校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学生获得课程相应的学分。本科学生申请学位时,按“免修”记载的课程以70分计。

第三十一条 免修免听课程不减免学费。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函授站(教学点)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经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后,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须符合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为了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和专业学习兴趣,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就读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修读课程、进行毕业资格审核、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就读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修读课程、进行毕业资格审核、缴纳相关费用。在原专业已修过相同课程的,其学分可以认定。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地点改变或特殊原因需转函授站(教学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及转函授站(教学点)原则上只能转一次。具体办法按照《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转函授站(教学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工作和学习情况,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自主、合理地安排学业修读计划。

第四十条 学生因伤病或家庭、工作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申请休学。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向所属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休学。

新生或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但须办理相关手续。入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在转业或退役后两年内须申请注册学籍或复学。不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在籍学生按照正常入学时间计算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须再次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向所属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伤病痊愈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以休学为由,延长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本人要求退学的;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规定作退学处理的学生,不作为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个人申请退学的,向所属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通知、送交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学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注销其学籍。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广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广西大学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相关标准的,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经学生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所获学分已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最低毕业学分三分之一的,经学生申请,发给肄业证书。

所获学分未达到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最低毕业学分三分之一者,经学生申请,可发给写实性学习成绩证明,成绩证明由所属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五十二条 学生结业或肄业后,不能再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校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制、层次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须由学生向所属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提供网络查询。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按规定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相关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广西大学继续教育学生奖惩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依据《广西大学继续教育学生奖惩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应根据《广西大学学生申辩、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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